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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了还能申请EB1A绿卡吗?关键看这一点——最近有客户咨询“已经退休”的杰出人才等否申请EB1A移民?实际上,这个问题涉及到EB1A移民所要求的“持续性贡献”问题。即使申请人退休了,但能提供材料证明自己仍然在相关领域持续性的“发光发热”,那么退休状态不会是其申请EB1A移民的负面影响。 今天,我们就这个问题,好好聊下如何判断EB1A申请人材料是否符合“持续性”贡献。 移民和国籍法对于符合EB1A移民的杰出人才是这么描述的:
首先,在裁决申请人是否享有“持续的”(Sustained)国家范围或国际上声誉时。移民局对于 “持续性”,并没有明确的时长要求。因为EB-1A移民申请要求中的“持续”一词,并不是着对申请人年龄的限制,或者说对工作年限长段的限制。申请人在他或她的职业生涯中可能很年轻,但仍然能够表现出持续性的声誉。相反,更多的是一种动态的延续。 美国移民局对于持续性的考察,甚至会一直延续到移民面签阶段。这就要求申请人在递交移民申请前到面签时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始终在同一个专业领域内仍然保持着类似水平的赞誉,到美国之后持续在其专长领域工作、发挥贡献。如果移民申请人I-140获批后的工作领域出现大幅度的变动,出现跨行转业的情况,可能会在移民签证面试时遇到麻烦。 再者,移民局对于“持续性”,并没有局限于单一主张。也就是说EB1A移民申请人如果十年前获奖,并不强求一定要在近两年再获奖才可以。“持续性”的表现形态可以突破某一主张延展到其他主张范畴,比如媒体、展览、行业贡献、高收入等。从这方面来说,EB1A申请并不用苛责“严丝合缝”的接续性,而是要整体在合理的范围内维持持续性。 但是,如果一个申请人,过去已经在某领域取得了杰出能力,但之后突然跨行业了,不再原来领域做任何工作贡献,那就会被移民局判定为不满足法规对“持续性”的要求。 再者,申请人赴美后要在同专业范围继续工作,这是对于申请人“持续性”贡献预期。现在许多人感到,杰出人才移民审批越来越严,其中一个反映就是感觉移民局加强了对未来赴美工作方面的审核。需要注意的是,根据8 CFR 204.5(h)(5)条款,EB1A移民类别并不需要赴美前获得美国雇主的雇佣和劳工证。然而,法规中同时要求呈请必须伴以该外国人将来美继续在自己在申请中主张的具备杰出能力的专业范围内(Area)工作的清晰证据。 这样的证据可以包括: 未来预期雇主的信件、事先预约定的承诺,如工作offer; 申请人详细说明他/或她打算如何在美国继续他或她工作的声明; 商业计划书等等。 这里面的关键词是“清晰证据”,就是你不能平白无故地宣称,我来美后会继续从事同一职业的工作,要有显而易见的证据,证明出对这一“预期”是有准备、有计划的。 比如说,你不能只是在中国凭空想象来美国后如何如何,自己的商业计划或研究,要切合美国本地市场;或者已经同当地企业或机构有接洽;或者已经开始做了办公场所、人员和财务方面的准备,可以提供证据。当然,如果你能拿到美国雇主的聘用信或合作意向书,则更好。 在相关移民条款要求之下,EB-1A的申请人必须意图来美后在他或她的专业范围内继续工作。现在业界通常说EB1A的移民审批要求来美后在同一领域工作,这其实是不确切的。法规的原文不是用的领域(Field),而是范围(Area),我们理解为是同一专业范围,甚至有的移民官认为必须是同一职业。我们就曾经看到过原来在中国的职业是工程师,来美计划写要做研究员,虽然在同一领域,但并未从事同一职业,被移民官拒绝了。 总之,无论是退休,还是离职跳槽,移民申请人一定要维持工作状态的持续性,且能够提供相关的材料证明。但那是如果移民申请人在面签前长时间的处于非就职状态,或者目前工作和移民申请时所强调的专业领域相差很大,又或者不能提供一直在相关领域工作的证明材料,都会引发移民官对于申请人“持续性贡献”的质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