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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搞!前任怎么成了美国移民路上的“绊脚石”?现在,有很多移民申请人是离异后,独自带孩子一起办理美国绿卡;甚至有不少移民申请人是携带非婚生子女一起移民美国。这种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单亲子女随着父母一方获批绿卡,就不可避免的会牵扯到父母一方的前夫\前妻,甚至是未婚前任。 今天,我们来聊聊,父母一方单独携子女办理美国绿卡,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首先,子女要想随同父母一起获批美国绿卡,那他们就必须符合“附属申请人”(Derivative Applicant)的要求。根据美国移民局官方规定只有“主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作为附属申请人同移民申请人一起获批美国绿卡。 通常情况下,在美国移民申请时,主申请人的配偶及其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都可以随同申请办理美国绿卡。而且,添加附属申请人是非常简单的,只需要在递交美国移民的I-140申请时,直接填写上配偶和子女的信息,就可以一同申请绿卡。 根据美国移民法规及过往案例分析,这里的“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意指范围很广泛,无论子女是主申请人婚姻续存状态下出生的,或者婚姻终止状态下出生的,还是非婚状态下出生的,其实都可以作为附属申请人一起获得美国绿卡。 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随父亲或母亲申美国绿卡,在申请的过程中(NVC审核阶段),移民申请人必须要提供材料证明自己和子女的亲子关系。一般需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在母亲一方。这时,移民申请人是孩子的母亲,母亲需要提供孩子的出生公证。但是,如果不能提供出生公证,那么出生医学证明的公证也是可以的。 我们曾遇到这样的情况:客户的儿子12岁是非婚生子女,他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栏是“/”,户口本上也没有父亲页。申请人在办理儿子的出生公证时,公证处说“出生”公证做不了,因为公证申请表格上的父亲栏必须填写。 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做“出生医学证明”的公证。而且,在填写DS-260表格时,父亲栏设置的必须填写内容。对于这种无法提供父母一方信息的,可以填写“不适用”或“不知道”。 第二,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在父亲一方。这时,移民申请人是孩子的父亲,在NVC阶段也需要证明父亲与孩子有合法的关系。如果非婚生子女的出生证上有父亲的名字,可以递交出生证公证。 如果不能提供出生证,或者出生证上没有显示父亲名字,那么就会需要“亲子鉴定”等相关证据来证明移民申请人和子女的亲子关系,具体的程序取决于移民申请人居住地的相关要求。 第三,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在父母两人身上。这种情况下,孩子的出生公证上会显示父母双方的名字。正常情况下,无论婚姻状态如何,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亲生父母双方都对子女有监护权,如果子女同其中父母一方一起获得移民签证,那么在首次入境美国的时候,会被要求出具父母另一方出具的“允许子女移民”的授权书。因此,是否能够正常联系上孩子的父亲或母亲,并获得其授权书公证非常重要。 单亲家庭子女 离异的单亲父母带孩子移民与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在父母两人身上的情况相同。如果是离异的单亲父母带孩子移民,子女同其中父母一方一起获得移民签证,那么在首次入境美国的时候,可能会被要求出具父母另一方签字的“允许子女移民”的授权书。 在实际文案过程中,我们会发现,这个“允许子女移民”的授权书,并不是那么容易获取。可能是因为已经离异,无法联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很难以取得他们的移民授权书;又或则前任不愿意签署授权书等等,总之,前任不放手,不签字,移民申请人就有可能在带着子女获得绿卡时遇到阻碍。 但值得一提的是,相对于部分欧洲和英联邦国家必须提供“父母同意书公证”的要求,美国对于单亲子女的要求已经友善很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