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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领域的EB1A移民“原创性重大贡献”思路——在EB1A十张申请主张中,“原创性重大贡献”这一条非常重要的,可以说是很多EB1A移民申请定位的基础。通过申请人的“原创性贡献”,我们可以定位申请人的核心价值与个人亮点,很好地展现申请人在行业领域内的影响力。 但是,很多机构和申请人片面的把“原创性贡献”定义为专利,这样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局限住申请思路和移民方案,也会造就“逢申请就搞专利”的不良局面。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不同领域的EB1A移民申请人,如何正确主张“原创性贡献”? 对于“原创性重大贡献”这一主张,美国移民法规原文写道:
在审核这一主张时,美国移民局判断的重点以下两方面: 1.这种贡献是原创的; 2.这种贡献是意义重大的。 用什么证明这种贡献 是“原创”的? 根据美国移民局的定义,重大贡献不只是科学或者学术性的,还包括艺术性、运动性,以及与商业相关的。 ⏩ 科技领域 ✅ 专利、软著、技术应用等等 对于科技的申请人来说,要证明原创这一点,相关的证据材料是比较客观且容易体现的,如专利、知识产权证书、软著、技术应用、行业标准等。 🔎经典案例——视频物联技术革新 B先生是国内某知名科技公司的CEO,负责公司运营的同时,也肩负产品研发、技术创新的职责。他针对视频物联存在的问题作出了相应的技术革新,实现了场景识别、动态识别、安全监测等多种功能,并提升了视频传输的速度和效率,为行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B先生及其公司拥有数十项核心技术专利,其技术应用在公司多个产品中,并获得了国内外多项大奖;他将他的视频物联技术公开给其他同行及上下游企业,其技术被广泛应用在了众多科技企业当中,并覆盖全球几百个国家和地区。 ⏩ 商业领域 ✅ 商业解决方案、创新管理方式等等 对于商业领域的申请人来说,原创性贡献可以是新的商业理论、产品逻辑、管理经营理念、市场营销方式等。 🔎经典案例——服装行业产业链创新管理 M先生是某高端服装品牌的创始人及总裁,专注于服装行业的全产业链整合与创新。他的品牌通过数字化营销和独特的设计理念,成功破圈吸引了年轻消费者,打破了行业传统的消费人群定位,为该行业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机遇。 在与该企业家沟通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他凭借独立创新的商业模式,优化了服装产业的供应链和营销策略,尤其是在吸引年轻消费者方面,取得了显著的市场突破。他的解决方案不仅大幅提升了品牌的市场占有率和用户粘性,为行业内其他企业、包括大学时尚专业提供全新的示范。 ⏩ 学术领域 ✅ 学术文章等等 对于学术领域的申请人来说,原创性贡献可以是学术文章和论文。 🔎 经典案例——心理学领域学术研究 Y女士是心理学领域的副教授,她撰写了20余篇论文,200+引用量。Y女士在心理学领域的研究所具有的广泛社会价值,虽然引用量和科技类学者相比并不见得有优势,研究成果也并非能够带来直观的经济收益,但她在该细分领域的创新性,对化解社会大众对公共卫生领域相关问题的误解有极大的、切实存在的帮助。 凭借其研究领域对社会大众的广泛价值,尽管这一研究领域非常细分,还是引发了美国、韩国等多国学者的热切关注,通过引用其论文,各国学者开展不同国家的本土化研究,对各国公共卫生领域带来了重要的积极意义。 ⏩ 体育领域 ✅ 体育训练方式方法等等 对于体育领域的申请人来讲,原创性贡献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可以挖掘的方面也很多,比如新的体育训练方式方法、运动动作、运动员数据分析方式等等。 🔎 经典案例——羽毛球运动培训 P女士多年前曾是专业羽毛球运动员,曾获得过该类项目的国际比赛冠军。退役后经营羽毛球运动培训学校,并且同时与众多学校和机构展开合作。在开展羽毛球运动培训的过程中,P女士针对非职业培训无标准体系和标准考试的现状,创立该运动非职业分阶培训体系和考核标准。该标准先后被国内外多家少儿、业余俱乐部借鉴,积极推动了青少年的羽毛球教育培训的开展。 ⏩ 艺术领域 ✅ 新工艺等等 对于艺术领域的申请人来说,原创性贡献可以是新的工艺,新的制作方法等。 🔎 经典案例——民族烘焙技艺改良 W先生是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一名烘焙师,从小拜师学习当地传统民族烘焙技艺,之后自己创立了一家连锁烘焙店。W先生对民族烘焙的优点和现代市场的消费需求做了深入研究,将民族传统烘焙技艺与西式烘焙技艺相融合,研发了许多既适合现代消费者口味、又保有民族技艺的新产品。 用什么证明这种贡献 是“意义重大”的? 相较于原创性本身,移民局审可官员更会将评判焦点放在是否申请受益人在其专业领域做出的原创性贡献是否属于“意义重大”。 通常来说,如果申请人开发了的专利技术并已引起显著关注或已实现商业化,那么就可以论证申请人在该领域重大的独创性贡献。 如果专利仍在申请中,那么通常需要额外的“支持性证据”来证明申请人贡献的原创性,例如,专业领域内权威人士的推荐信;申请人的论文在领域内被高度引用的文件;领域内专家详细解释个人贡献的性质和意义的信件等等。 如果申请人只能提供专利证据,而不能提供其广泛被业界应用、引起业界关注的证据,那么再多的专利,即再多的“原创性证据”也是毫无意义的。 |